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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律专家 » 教育频道 » 办案实录

案例1:校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2课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3学生名誉侵权案
案例4民办学校联合办学项目  
 

专业领域:教育及相关产业
委托人:原告小学生A
承办部门:民事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A,在课间时候与同学在教学楼二楼楼道处玩丢沙包游戏,由于楼道狭小同时过道栏杆低矮,A在躲避沙包的过程中不小心越过楼梯栏杆,从二楼摔下,当即动弹不得,后经医院检查,确诊A左小腿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A家共前后花费医疗费用X多元。该小学仅在事故当天为A垫付了医药费,就对此事再也不闻不问。2001年年底,A的父母以A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由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应费用Y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A的代理律师。

被告主张:
  对方学校则辨称1、学校曾经多次告诫学生楼道拥挤,为了方便他人过往,不要在楼道嬉戏打闹。2、在下课期间老师都在准备下一堂课,没有也不可能去照顾每一个学生。况且学生A是违反规定在楼道玩耍才造成的受伤,学校不应当负责。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十分普遍、也具有代表性的由于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接受A的父母委托后,本所律师经过调查得知,当时事发的地方栏杆低矮,是造成学生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并提出了几点意见:1、学校的管理应当分为直接和间接管理。直接管理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学生行为的一种现场管理。而间接管理则是利用已有规定对行为的一种约束。而本案应当属于学校的一种间接管理。因此本案有两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一是安全教育是否对症下药了?虽然学校多次对学生强调不要在楼道玩耍嬉戏,但是其根本目的只是防止楼道的拥挤,并没有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对学生充分说明。二是学校明知楼道护拦高度不够,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但对此并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结果:
  由于我方准备充分,考虑到社会影响和成本的问题,最终该校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Y元。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撤诉。

 

来 源: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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