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委托人:原告A电视台
承办部门:知识产权部 案由:原告A电视台与被告B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著名的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在全国热播,迅速掀起一股格格热潮,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同时,由此剧所产生的衍生产品,也热销全国。深受全国消费者的喜爱。1998年底,正值新年来临之际,恰恰是年历销售的旺季,其中以《还株格格》的挂历销售最为大众所瞩目,因为这其中几乎全部都是电视剧的剧照。这也引起了《还株格格》著作权所有者原告A电视台的注意。根据原告A电视台的法说,他们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出版销售挂历,也就是说,该挂历有侵权之嫌。
律师调查: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该案进行了诉讼前的调查准备,在长沙、武汉、北京、广州等地先后发现《还株格格》剧照挂历,林林总总共有七八个版本,但几乎但都是剧照,先后涉及的印刷厂都有三家之多,由于该案的涉及面太广,几乎每个挂历的每一页都要找到《还株格格》摄制单位,落实这是否剧照,调查工作量也相当大。为减小诉讼成本,代理律师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之后,锁定了一家出版社为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该案最重要的即是电视剧的衍生作者有无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电视剧的剧照是整个电视剧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过简单的摄制加工和印刷,并没有独特的创新成份加入其中实属对电视剧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一种变相的侵犯。有些虽然不是剧照,但是剧中特定人物造型的合影,这些特定的人物造型(包括服饰化妆等等),包含了著作权人的艺术加工成份,有著作权人的独特的创作思维,也应当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著作权范畴,因此对这种权利的使用也应当获得著作权的许可。 结果:
鉴于原告A电视台充分的庭前调查工作,详实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也基于被告B出版社本身的信誉考虑,被告B出版社主动提出和解补偿,至此该案以原告的胜利而告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