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金融领域
委托人:原告A银行
承办部门:金融部
案由:担保纠纷
案情简介:
A银行于98年12月应B公路建设公司的要求为C建设公司承包****线省道A4标段提供质量担保,最高担保额为300万。后该工程施工方C建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所修筑的公路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被B公路公司起诉至D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担保人A银行承担违约金损失,该案经D县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A银行承担X万余元的连带责任。A银行遂向A市法院起诉反担保人C建设公司,要求其承担该案反担保责任。至此,A银行委托我事务所为其代理反担保纠纷案。
办案经过:
我所金融部律师在接受该案后,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得知,委托人方面最大的担心并不是承担X万余元担保责任后,无法通过反担保人C建设公司收回损失(该公司在A银行有存款120万元),而是担心B公路建设公司第二次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委托人要求承担更高的违约金,那时反担保人C公司存款很可能已转走,将导致委托人很难追偿已经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过律师分析,决定采取两个方面步骤:一方面,提请A市法院中止诉讼,以达到持续冻结C建设公司存款的目的,为进一步工作争取时间。另一方面,我所律师赴D县法院了解案情,确定该工程到底存在多大的质量问题,以明确A银行将承担多大的担保责任。
最后结果:
通过与A市法院充分沟通,C公司的存款已经续冻三次,达到了持续冻结的目的。另一方面,D县也传来好消息:通过省鉴定中心的鉴定,D县法院最终只判决了A银行只需再承担Y万余元的担保责任。并且B公司因为有近百万的余款和质保金未付给C公司,所以决定不再追究A银行的责任,而直接从尾款中扣除。随后,由于案件情况清楚,A市法院判决C公司承担A银行先前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共计X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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