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介绍 | 服务内容 | 团队精英 | 律师支招
  行业动态  /  客户伙伴  /  教育与法  /  律师咨询室  
  ·教育法务
  ·公司商务法务
  ·知识产权法务
  ·证券法务
  ·银行保险法务
  ·房地产法务
  ·信托法务
  ·涉外
 首页 » 经典案例 » 银行保险法务 » 案例5:担保纠纷案

案例1: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担保货款纠纷案 案例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4:存单纠纷案 案例5:担保纠纷案
 

专业领域:金融领域
委托人:原告A银行
承办部门:金融部
案由:担保纠纷

案情简介:
  A银行于98年12月应B公路建设公司的要求为C建设公司承包****线省道A4标段提供质量担保,最高担保额为300万。后该工程施工方C建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所修筑的公路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被B公路公司起诉至D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担保人A银行承担违约金损失,该案经D县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A银行承担X万余元的连带责任。A银行遂向A市法院起诉反担保人C建设公司,要求其承担该案反担保责任。至此,A银行委托我事务所为其代理反担保纠纷案。

办案经过:
  我所金融部律师在接受该案后,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得知,委托人方面最大的担心并不是承担X万余元担保责任后,无法通过反担保人C建设公司收回损失(该公司在A银行有存款120万元),而是担心B公路建设公司第二次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委托人要求承担更高的违约金,那时反担保人C公司存款很可能已转走,将导致委托人很难追偿已经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过律师分析,决定采取两个方面步骤:一方面,提请A市法院中止诉讼,以达到持续冻结C建设公司存款的目的,为进一步工作争取时间。另一方面,我所律师赴D县法院了解案情,确定该工程到底存在多大的质量问题,以明确A银行将承担多大的担保责任。

最后结果:
  通过与A市法院充分沟通,C公司的存款已经续冻三次,达到了持续冻结的目的。另一方面,D县也传来好消息:通过省鉴定中心的鉴定,D县法院最终只判决了A银行只需再承担Y万余元的担保责任。并且B公司因为有近百万的余款和质保金未付给C公司,所以决定不再追究A银行的责任,而直接从尾款中扣除。随后,由于案件情况清楚,A市法院判决C公司承担A银行先前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共计X万余元。



来 源: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

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2001——2008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1881号   E-mail:winboth@winboth.net  权利声明
长沙:长沙市建湘南路162号凤凰大厦2055  电话:(0731)2231268 4425268  传真:(0731)2231268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上清寺盛迪亚大厦1102  电话:(023)63650576 63650596 传真:(023)63650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