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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商务
委托人:原告A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承办部门:公司商务部
案由: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6日,A公司为向被告B公司进行投资,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此后,B公司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A公司借款1600万元,双方于2005年10月12日签订协议书对上述借款行为予以了确认。事后不久,A公司通过多方调查得知,B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资金安全,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观点:
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应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以及截止到2005年10月2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31200元,共计:16131200元。
被告观点:
被告B公司认为其与原告A公司于2005年7月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应定性为投资协议,而双方于2005年10月12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对前一份协议的补充,两个协议之间的关系为主从合同关系,性质均为投资协议。A公司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6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份协议书的性质,而关键在于迅速的办理案件并最终得到执行。由于在起诉的同时即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而保全到的财产又对被告B公司的经营影响极大,B公司虽其提出保全异议,但是始终未被解封,因此最后不得不与A公司进行妥协,同意了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立即返还了本金1600万元,利息121722元,并承担了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此前提下,A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本律师认为,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能完成案件受理、起诉、财产保全、当事人获得全部返还财产、直到最终撤诉。证明了在案件受理之初即做好全案的准备工作,并以最快速度查封对方的核心资产对案件的圆满解决影响极大。
最后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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