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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商务
委托人:刘某(原告、被上诉人)
承办部门:公司商务部
案由:甲与乙、丙联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一审):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约定共同投资经营一家中西餐厅,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投资款,被告在自有投资不足的情况下,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以被告的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完全排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并占用了原告的投资款不予归还,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最终转让了餐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终于归还款项少许,但始终拖欠X万元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全额投资的情况下,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未能体现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同约定,事实上原告也未能行使或享有任何股东权益,为此原告对投资款仍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被告对该款应予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原告授权的结果,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体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经营的原则,原告对经营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观点: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因而有法律效力,而被告却被离了双方投资合作的初衷,利用原告对其授权和充分信任,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以被告一人为投资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完全排除原告依法应有的股东权利和地位。另外,被告提供的证据几乎都是由证人听说、推断、猜测的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所以根本不具备可信度,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投资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未能体现原告的志愿,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为此,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返还的义务。

案情简介(二审)
  该案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败诉,支付投资款及利息给被上诉人,但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遂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认为合伙事宜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夫进行,被上诉人之夫系国家干部,又是领导,为了规避国家干部不许经商的规定,约定让上诉人以个人名义登记为独资企业,所以合伙的亏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请求二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你: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付,在二审开庭前后,均未再向法院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来主张其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援引证据适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被上诉人以纠纷的引起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对本案原审原告的利息部分不予支待,遂判决上诉人应当全额退还投资款本金给被上诉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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