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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商务
委托人:被告A科技公司
承办部门:公司商务部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0.08.22 A科技公司与B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的合同书,C公司于2000.09.26依法成立,注册资金150万元,其中A科技公司出资90万元,占出资额的60%,B技术开发公司出资60万元,占出资额的40%。B技术开发公司委派的董事甲(B技术开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任C公司总经理。
甲在任职期间曾代表C公司与B技术开发公司进行交易。2001.01.15 C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解除甲的总经理职务,之后副总经理乙(B技术开发公司委派的另一名董事)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不辞而别。至此甲乙两人未再履行董事职责,B技术开发公司也未再委托新的人员继任董事。2001.02.07
B技术开发公司提出撤资要求,A科技公司原则上同意B技术开发公司以合法形式转让投资,但双方就转让事项达不成共识。
2001.04.18 B技术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终止联营合同,解散C公司并清算,按40%的投资比例分配净资产,A科技公司提出反诉。
原告主张:
被告A科技公司凭借大股东的地位,使原告参与决策、分取红利等股东权利无法实现,原告所委派的两名董事不得不离开C公司,C公司完全由A科技公司经营。
被告主张:
原告B技术开发公司所提出的撤回出资、解散C公司的要求既违法又违约,在C公司经营期间,原告委派的C公司总经理甲与原告有关联交易行为,对甲的免职是经C公司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相反原告委派的两名董事拒不履行董事义务,影响董事会的正常工作。
律师意见:
大股东的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关键看是否依法行使,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形式免除总经理职务是公司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参与决策权、分取红利权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资合兼具的特点,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是公司良好运作的基础,合资双方应充分协商,加强理解、合作,重在双赢。
最后结果:
原告B技术开发公司鉴于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导致其有可能败诉,故撤回本诉,与此同时被告A科技公司也撤回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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