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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商务
委托人:原告劳动者甲、乙、丙、丁(以下简称劳动者)
承办部门:公司商务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劳动者四人为某邮政局(被告)经济民警中队职工,从事邮政储蓄网点的现金押运工作,邮政局与其分别签订了《经济民警中队聘用队员协议书》,该协议具劳动合同性质,但并未约定工资报酬。聘用期间,四人月工资X元,节假日工作没有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邮政局也未向社会保障局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同时劳动者四人未享受到邮政局正式职工的待遇,没有相同的福利,未同工同酬。
2001.05.25,劳动者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报邮政局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扣发工资等问题。2001.06.30,邮政局保卫处在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拒绝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2001.09.12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落款时间为:2001.07.03。2001.08.09,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劳动者下达查处结果通知书,指出邮政局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劳动者与邮政局配合解决问题。2001.09.20劳动者又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1.09.27,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遂寻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律师协商,2001.10.19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补偿数额,但劳动者事后反悔,2001.11.09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自己虽系聘用职工,但和正式员工付出的是同等劳动,在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方面不能受到歧视,更不能被任意解除劳动关系,邮政局必须依法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劳保福利津贴,对不同工同酬待遇予以补偿,并赔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
被告辨称:
该劳动纠纷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面调解,以有了处理意见,后又与我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又就同一事由向法院起诉,请依法驳回。
律师意见:
本案邮政局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时,确实存在违法用工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因得到维护。但在具体补偿及赔偿数额上,双方差距较大,采用调解结案的办法是比较适宜的。
最后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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