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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商务
委托人:被告C公司
承办部门:公司商务部
案由: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底,K(原告)出资X万元与C公司协议合资兴办公司,后因诸多因素未能成立。当时C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同时也是A香港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初,A香港投资公司与广西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D化工公司,K的X万元也作为出资投入D化工公司。D公司聘请农某为公司董事,但拒绝将其X万元作为投资认作股份,只同意作为借款使用,并以D化工公司名义开具了收款凭证。K多次要求归还上述资金,但一直久拖不决,2000年十二月,K将C公司与D化工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本案以C公司为被告存在诉讼主体错误。尽管之前K与C公司有合资协议,但新公司并未成立,之后成立的D化工公司系A香港投资公司与广西B公司共同出资,与C公司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收款收据上的收款人是D化工公司,也与C公司无关。让K产生错觉的原因是A香港投资公司与C公司的法人代表系同一人,但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即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各自对自己行为负责。
最后结果:
原告K鉴于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导致其极有可能败诉,故撤诉。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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