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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基础设施信托计划

案例2:国债回购资金信托计划
案例3:基础设施信托计划

 

 

专业领域:信托法
委托人: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B科技有限公司
承办部门:金融证券部
案由: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计划

项目简介:
  重庆市某区政府为促进该区经济发展、改善该区的整体投资形象,加快该区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市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委托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信托贷款方式为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并授权B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向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为此该区政府、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B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关于为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设立资金信托及提供信托贷款的框架性协议书>.本所接受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B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顾问律师)担任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承办过程:
  顾问律师对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的《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计划》、《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合同》、《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进行了书面审核,在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以上文件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与委托人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用于某种特定用途。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收益。即指定型集合资金信托。
  本次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拟定为壹亿元,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计划为期三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资金由受托人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合管理,以向B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通过与受托人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享有信托收益。
 
   二、本次资金信托的相关主体。
  (一)、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办理同业拆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因此,顾问律师认为,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经营资质。
  (二)、B科技有限公司
  B科技有限公司系于2003年4月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土地综合整治及开发、道路建设"。因此,顾问律师认为该公司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该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重庆市C工业园,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210号]文同意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之一,经过全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后,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04)19号]文确认继续保留的工业园区。因此,被投资项目所在的工业园区具备合法的工业园区资质。

  三、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的程序要求,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计划设立应履行的必要程序。因此本次集合信托设立的程序合法,不存在因程序瑕疵导致相关当事人遭受利益损害的可能。

  四、本次集合信托产品的设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实质条件。即本次集合信托计划从产品期限、合同分数、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设计,信托产品的发行程序和宣传方式,信托募集成立的期限和条件、信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信托资金的投资方法等方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不存在因违规而导致信托产品出现瑕疵,影响当事人权益或信托有效存续的风险。
  
  五、本次集合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本(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风险申明书)经审核无违法违规之处,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显示公平条款,与信托公司因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文件及对外有效法律承诺所应承担的义务不存在相悖之处。诸项合同文本对信托各方当事人无形成法律陷阱的潜在威胁,不存在法律风险。
  
  六、由于专业的局限,对本次资金信托计划中有关审计、评估等财务审查、财务预测、利润预期等财务数据不发表意见。
  
  综上,顾问律师认为,A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重庆市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计划从设立程序、产品构架、合同文本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各方当事人不存在因此遭受不公平的法律损失的风险,本次信托计划的实施合法有效。

项目结果:
  C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计划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得以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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